割快递包裹偷拿货物
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中铁快运天津站营业部委外临时装卸工陈某1、陈某2、刘某、韩某伙同他人,在铁路站台装卸货物时割破包裹取出部分衣物占为己有再将包裹破口封好。四名被告人以同样手段共盗取了价值21176元的货物。辩护人称,被告应属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怎么判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身份都是中铁快运天津营业部委外装卸队的临时装卸工,其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其工作职责就是装卸行李包裹,看管货物另有专人负责,几人没看管货物的职责,各被告人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定的主体身份;同时被告人是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趁看管货物的人不在或不备之机实施盗窃,被告人盗窃行为所利用的仅是工作之便,不是职务便利。
综上各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陈某1、陈某2、刘某、韩某3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