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
被告人邹某伙同武某、欧某(均已获刑)三人,为不劳而获,预谋合伙抢劫出租车。三人于一天上午,经过观察将目标锁定为出租车司机何某后,便以打车为名,骗上了何某驾驶的出租车。随后三人让何某驾车到某地时,武某和邹某二人突然用水果刀将何某控制,并强行令其停车后,用暴力将何某捆绑在一座山上的树上,并将何某的嘴部和颈部分别用衣服堵住和缠住。三人抢走被害人何某的手机等物品后,驾驶何某价值115500元的出租车逃跑,后将出租车卖掉,得款1万元。因被捆绑,且颈部和口鼻被缠住和堵住,何某窒息而亡。
累犯是否从重处罚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