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携保证金潜逃
现年35岁的雷某职业诈骗。2005年8月至2007年5月期间,雷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北京兴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假借发包工程,骗取履行合同保证金等后携款潜逃。雷某先后签订了十几分装修合同、施工合同,骗得工程款230万余元。
雷某谎称自己能办理入读军事院校、重点大学手续为名,诈骗学生家长16万。
合同诈骗罪怎么处罚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某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谎称持有可发包的建筑施工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保证金、标费等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雷某谎称有能力办理上大学事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雷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