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接电话线路盗窃电话费
被告人尹某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线务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尹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与承包经营某信息台的被告人赵某1和赵某2相勾结,四人结伙各司其职,共同在2009年1月份晚上通过盗接他人的固定电话线路,拨打赵某1和赵某2承包经营的信息台电话,以此产生信息费。以此种方式,一伙人短时间内即窃得10万余元电话费。
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王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使用,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赵某1、赵某2以牟利为目的,结伙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使用,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盗窃罪判处尹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盗窃罪判处赵某1、赵某2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