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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自设收费站勤索财产,敲诈勒索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达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河道自设收费站勤索财产

被告人杨某1、杨某2、杨某3、余某均系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付台村农民;被告人薛某系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李集村农民;被告人王某系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王岗村农民;被告人吴某系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吴台村农民。

2009年3月至4月间,杨某1、杨某2、余某三人商议在河南乡蚌山村淮河与史河交界处上设卡,每次收取过往船只通行费100元。后杨某3、薛某、王某、吴某也参与进来平摊每日收取的过船费。其间共获赃5200余元。

2009年4月30日,杨某1和薛某被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抓获,随后杨某2、杨某3、余某、王某、吴某自首。杨某1等代理人辩称,收费目的是“为了防止采砂过多毁坏两岸耕地”,且被收费的船只多数是采砂船,不应受到处罚。

敲诈勒索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1、杨某2、杨某3、薛某、余某、王某、吴某以在河道上设卡的方式,采取要挟的方法,多次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不具有对采砂船只行使管理、处罚等行政权的主体资格,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余某、杨某3、王某、杨某2、吴某投案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010年7月1日,法院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1拘役四个月;薛某、余某、杨某3、王某、杨某2、吴某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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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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