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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磊涉黑案一审宣判,累犯应该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6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聂磊涉黑案一审宣判

1995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聂磊先后纠集被告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全濠实业有限公司等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并通过开办游戏、赌博场所、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等聚敛财富,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聂磊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另外,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给组织成员购买高档车辆、发放报酬、装备通信工具、购置枪支弹药、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笼络人心,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疏通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据悉,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卖淫罪等将被告人聂磊等人公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累犯应该如何处罚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

2012年3月20日,青岛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等判处被告人史殿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组织卖淫罪等判处被告人李岩无期徒刑;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不等。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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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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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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