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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闯入教室打伤儿子同学,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应怎么赔

此文章帮助了62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父亲闯入教室打伤儿子同学

2010年9月的一天,河南省禹州市某高中学生王某擦黑板时粉笔末溅到了同学董某1的身上,因言语不和遂发生争吵。董某1认为,王某的行为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遂打电话给父亲董某2,称自己被同学欺负了。随即,喝醉酒的被告人董某2叫上几人来到学校,持板凳向王某砸去,并将劝架的几名同学打倒在地。直到有人拨打110、120后,被告人董某2等人才停手离开。事后,王某等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宗某、李某三名同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董某2逃亡在外,后于2012年5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遂以寻衅滋事罪将被告人董某2公诉至河南省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应怎么赔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2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自身的犯罪行为而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0日,禹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2有期徒刑二年;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357.92元,赔偿宗某经济损失1346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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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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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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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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