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闯入教室打伤儿子同学
2010年9月的一天,河南省禹州市某高中学生王某擦黑板时粉笔末溅到了同学董某1的身上,因言语不和遂发生争吵。董某1认为,王某的行为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遂打电话给父亲董某2,称自己被同学欺负了。随即,喝醉酒的被告人董某2叫上几人来到学校,持板凳向王某砸去,并将劝架的几名同学打倒在地。直到有人拨打110、120后,被告人董某2等人才停手离开。事后,王某等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宗某、李某三名同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董某2逃亡在外,后于2012年5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遂以寻衅滋事罪将被告人董某2公诉至河南省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应怎么赔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2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自身的犯罪行为而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0日,禹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2有期徒刑二年;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357.92元,赔偿宗某经济损失1346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