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偷盗未满千元首次适用新法
2011年8月2日12时许,汪某骑电动车窜至汤某家,入室至三楼汤某卧室,盗得现金146元和价值为800元的LG手机一部,后汪某被汤某当场发现并抓获。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另经查被告人汪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2011年11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此案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该院判决的首例以入户情节入罪的盗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