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刚出狱又偷车
2010年3月29日下午,谢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等预谋到巫山偷车。当日晚,乘坐他人汽车的谢某某与张某某、蒋某某等从奉节县城到达巫山县境内。次日凌晨2时许,谢某某等在巫山县骡坪镇路口村一组盗走杨章远停放在路边的价值119000余元的蓝色南骏牌自卸货车一辆,并开回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改色。当年4月3日,在修理厂取车的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据查明,2007年2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减刑后于2010年1月刑满释放。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累犯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119000余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