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卡公司遇诈骗被人刷卡2。5万
2006年,徐某认识了比其小两岁的范某。2008年,徐某在宁波经营一家服装店,范某给其帮忙。2008年11月,徐某的一张消费了10000元的信用卡即将到期,因无钱还贷,徐某叫范某持该信用卡以及假身份证到位于海曙区天一广场附近的某“养卡”公司,签订协议,支付了200元的手续费,后该“养卡”公司帮徐某还清了银行的10000元贷款,事后该公司又从该信用卡中划走了10000元。2008年12月,徐某的另一张欠了2。5万元的信用卡也即将到期。徐某再次让不知情的范某携徐某的信用卡和假身份证替其找到上述“养卡”公司还钱。该公司派一名员工到附近的银行柜台办理信用卡还款手续,后拿着银行的回执单让范某签字、支付500元的手续费。因徐某还有一张与范某拿去的信用卡关联的副卡,故当该公司将钱存入徐某的信用卡时,徐某即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后其马上在自家的POS机上刷掉了2。5万元。刷卡后,徐某给范某打电话,将刷掉2。5万元的情况告知,并让范某逃跑。后范某将信用卡和假身份证抵押给公司员工后借故从该公司逃脱。2009年8月,范某被抓获,由于范某只是徐某利用的工具,最终被释放。在逃的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6月,徐某投案自首。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因徐某事后已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