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商场售货员3年盗窃1.4万元
2008年10月份,无业男子王某在顺义区国泰商场二层金利来皮具专柜内,乘售货员不备,盗窃售货员黑色钱包一个(无法作价),内有人民币一千余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及身份证一张;2010年5月,王某采用同样方法在顺义区国泰商场四层佐丹奴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600元及诺基亚牌N73型移动电话机一部;2010年9月,王某在顺义区鑫海韵通商场(原西单商场)四层皮尔卡丹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170余元;2010年11月,王某在顺义区隆华商场二层苹果运动装专柜盗窃售货员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300余元、市政交通一卡通一张;2011年2月,王某在顺义区新世界百货商场四层五木男装专柜内盗窃售货员LG牌KG7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2011年3月,王某在顺义区国泰青春馆一层帕沃尔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165元;2011年3月,王某在顺义区国泰青春馆一层佐丹奴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200元;2011年3月,王某在顺义区鑫海韵通商场(原西单商场)四层雅戈尔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100余元及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500余元、美金80元、港币100元、银行卡数张、身份证一张、北京农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一张、北京农商银行存折一个、售货员一寸照片六张等物品;2011年4月,王某在顺义区隆华商场三层圣罗兰专柜分别盗窃售货员人民币900元、人民币100元;2011年4月,王某在顺义区鑫海韵通大卖场(原西单大卖场)佐丹奴专柜内分别盗窃售货员人民币200元及苹果牌MP3一部、人民币70余元及诺基亚牌6681型移动电话机一部;2011年4月,王某在怀柔区京北大世界商场三层阿瑟斯专柜内盗窃售货员基亚牌E63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人民币550元。据统计,王某先后共盗窃作案11起,受害人达13人,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9。35元。所盗赃物已被丢弃或售予他人,赃款已被挥霍。
盗窃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