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侵占集体资金被抓
1989年12月,被告人孙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孙某又因挪用公款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案发前系湘阴县袁家铺镇新华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04年,湖南省湘阴县振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湘阴县袁家铺镇新华村102亩的土地,并支付了全部的补偿款且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2008年,振湘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破产过程中,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将该土地转让给他人用作商业用地。然而,作为此土地原所有人的新华村村民认为,振湘公司未在此土地上建厂盖房,而是被闲置了多年,遂要求破产管理人按照商业用地的价格补偿差价。为解决此事,公司破产管理人便委托蒋某(同案人)和杨某与担任新华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被告人孙某协商解决此事。在孙某和蒋某的合谋下,破产管理人最终同意补偿新华村征地差价60万元。2009年1月18日,孙某和破产管理人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一份为村民代表签署的27.78万元补偿款,另一份为孙某代表村民签署的32万元补偿款。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孙某从破产管理人处领取了60万元补偿款。孙某将27.78万元分给了村民,112360元用于村里开销,9万元给了蒋某,剩余的119840元被孙某据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庭审中,孙某反复强调自己并没有侵吞集体资金。
一审法院宣判后,孙某不服,上诉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基层组织负责人,伙同企业人员蒋某在处理征地遗留问题补偿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开支,共同非法侵吞村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岳阳中院终审宣判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