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劫财殴打学生因无知被判刑罚
曾某、鲁某与未成年学生段某勇、李某合谋抢劫吉安县油田中学学生刘某智的财物,在前往该中学途中偶遇另一未成年学生段某晶,段某晶便与四被告人一同前往。被告人曾某、段某勇、李某在学校采用威胁、殴打及搜身的手段从刘某智处劫取现金150元及MP5一台。尔后,被告人曾某、段某勇、李某又将刘某智带出学校继续殴打。期间,鲁某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20元现金及MP5。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势为轻微伤乙级,该台MP5价值为210元。
抢劫怎么处罚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鲁某、段某勇、李某、段某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殴打、搜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参与预谋,积极参与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多次殴打被害人,故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某、段某晶虽参与了实施犯罪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鲁某、段某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段某勇、李某、段某晶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支持。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鲁某、段某勇、李某、段某晶有期徒刑三年到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和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