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首起盗窃车牌案
25岁的亚某伙同马某在2008年12月6日至8日先后盗走露天停放的12辆车的车牌,并在这些车辆的挡风玻璃上留下索要赎金的字条。案发后,亚某和马某二人共获利500余元。今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以亚某和马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怎么处罚
经审理,亚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以盗窃方式进行,但其盗取的是车牌。车牌属我国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是经国家机关批准、核发的特殊物品,其价值难以量化。亚某和马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车牌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亚某和马某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