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张贴小报骂村长
因对村干部不满, 家住北京丰台某村的46岁被告人李某,编写了损害村干部名誉的小报,于2007年6月13日凌晨雇佣钟某等人在村里的街道进行张贴时,被村联防队抓获,已张贴和未张贴的小报被起获。该小报内容对副村长、村委会主任、村妇联主任等5人的名誉构成了伤害。
受害人张某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其他人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
构成诽谤如何量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张贴小字报的方法,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予处罚。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自诉人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丰台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