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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杀害网友,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13人  作者:苏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云南男子杀害网友

2005年,网名“秋的别馆”的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雷某。由于两人聊天比较投机,很快熟识成为好朋友。遂后,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雷某吹嘘投资经商高回报使得受害人心为所动,并先后给被告人杨某汇钱148020元。

2007年初,被害人看到投资无回报的情况下,亲自跑到云南省找到被告人索要投资,不想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用被害人身上的围巾将其勒死。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搜拿到被害人的手机,用它给雷某家中发信息,要求汇款至自己的账号。

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2007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判令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雷某家属经济损失76892万元,所得赃款148770元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决后,被告人杨某以量刑过重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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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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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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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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