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高额保险杀害相近男子
2003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北省天门市注册了一家纺织公司,并向湖北省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棉花。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告人与合作伙伴发生争执,为此被告人将合作伙伴检举揭发。后因担心遭到报复,被告人于2005年8月购买了巨额保险。加之之前的投保,被告人投保数额高达190。6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在从事的生意不景气及不断接收到湖北省仙桃市农村信用社催款电话的情况下,动起了骗保的念头。
自此,被告人开始利益身边与自己长相和身材相仿的人。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在武汉市宜昌街头发现了被害人(姓名不详)。被告人打着招工的名义将被害人骗至自己公司。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向被害人饭菜中投放安眠药,趁其熟睡时将其杀害。随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尸体移至自己驾驶的汽车中,制造了车坠引起着着火的车毁人亡假象。2007年1月,被告人被抓获。
故意杀人罪怎么处罚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其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07年5月,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判决表示支持。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黄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