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固定电话窃取高额话务费
2007年3月,被告人乔壮以“路伟经理”的名义上网结识了被告人穆琵。二人商定通过网通公司的服务实施犯罪。同年3月12日,被告人穆琵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鞍山网通公司办理安装30部固定电话业务;其次,被告人王林以陈小牧的虚假身份到鞍山对固定电话线与相关设备进行调试,以保障线路畅通利于被告人乔壮在北京的网络控制。遂后,三名被告人利用将他人拨打的国际长途电话转至事先已经安装好的固定电话线路中,从中收取费用人民币40000余元,给网通公司造成话务费损失计人民币1074786.9元。
被告人乔壮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使用虚假身份,其与被告人穆琵系买卖线路的关系。
诈骗罪如何量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壮、穆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安装固定电话,并使用所装线路大肆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骗取中国网通鞍山分公司的国际长途电信服务,造成资费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林明知乔壮、穆琵利用固定电话线路通过网络控制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骗取中国网通鞍山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而隐瞒真实身份,参与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
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乔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穆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