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3000万医保挥霍无数
2004年春至2005年8月,被告人徐某2帮助弟弟徐某1先后从石嘴山市医保中心征缴科原科长李某处拿走了面值共计3233。55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将承兑汇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的职员刘某质押,艾某在得到刘某的办理委托后先将其中一张汇票在宁夏中阳物业有限公司质押了85万元。
质押期间,因徐某1没钱及时回赎,刘某便与徐某1协商将另一张汇票直接贴现,并约定以后交给刘某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进行贴现。此后,徐某1将所得贴现款全部用于房地产公司、煤矿、夜总会等投资经营和个人挥霍,直至案发未能退还。马某得知本案发案后,将徐某1用赃款为其购买的一辆价值32。4万元的丰田越野车隐匿后外逃。2007年3月25日,马某被抓获,其隐匿的丰田越野车被依法扣押。
挪用公款罪怎么量刑
2008年2月1日下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某2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4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10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