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抢劫65元
2008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谷亮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捷长力超市门前,对被害人杜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65元。站在一旁的金雪在谷亮的要求,看管杜某,并在杜某欲逃脱时,呼喊告知谷亮。
抢劫罪如何判罚
原审法院认为:谷亮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的钱财;金雪在谷亮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起帮助作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谷亮又因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金雪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后金雪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雪对谷亮实施抢劫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系抢劫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金雪所提上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谷亮、金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谷亮系累犯、金雪系从犯等法定从重、减轻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对二被告人分别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中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分别判处谷亮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金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