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后又将两眼轧伤
被告人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骑摩托车经过九台市沐石河镇椴树村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冯某1、冯某2放学回家,徐某以给二人买吃的为名,将二人骗到摩托车上,准备驮至偏僻处强奸冯某1。
途中冯某2因哭闹下车,冯某1则继续坐在摩托车上,徐某还给冯某买了些食物,在冯某1吃东西时,徐某将其强奸,之后恐怕被冯某1认出,又用弹簧刀将冯某1两眼轧成四级伤残。
强奸罪的处罚标准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实施强奸行为后,惟恐罪行败露,持刀扎伤他人双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徐某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34525元。
徐某对判决不服,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