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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忍强奸伤害幼女,强奸幼女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121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残忍强奸伤害幼女

1992年7月,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于2004年3月经减刑被释放。2007年5月10日11时许,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的被告人徐某将放学回家的9岁小学生冯某(女)拐走,将其强行带至20多公里外的野外,采用暴力手段捆住冯某并对其进行了强奸。

事后,担心被认出,被告人徐某又用卡簧刀戳伤了冯某的双眼。冯某经救治左眼视力仅恢复到有光感的程度,不能矫正,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四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被警方抓获。

强奸幼女怎么处罚

2007年9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近26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近23万元,徐某当庭表示上诉。2007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2008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徐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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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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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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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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