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入室盗窃
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于2008年11月至12月间,在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盛圩村等地,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入室盗窃作案6起,共窃得总价值计人民币4100余元的财务。
盗窃罪如何量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农户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