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发病期作案抢劫
2008年9月20日下午5点,王某驾驶奥拓车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某快餐店外“拉活”时,张某(被告人)上车要去密云县溪翁庄镇某地方。车行至郊外时,张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王某的嘴用胶带封上,拿刀威胁王某交出手机,并将其奥拓车开走,行驶至密云县县城后,张某弃车逃走。9月29日,张某接到派出所民警的询问电话后自首。随后被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经司法鉴定,确认张某患有精神疾病,临床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对其违法行为辨认及控制能力不完整,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抢劫如何判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自首情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09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