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领导手机号码索钱
2008年7月,刘某(被告人)购得一张曾是安徽省纪委某领导所用的手机号码。2008年11月10日,杨某拨打该号码找该领导办事,刘某当时谎称有事挂断了电话,随后以该领导名义向杨某发短信索要8000元人民币而且提供了银行帐号,杨某汇了10000元。刘某得到这笔钱后用于还债。2008年12月,刘某接到市纪委顾某的电话后又故伎重演,要对方汇8000元。顾某产生怀疑未打过去。事发后赃款被追回,刘某被诉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鉴于其中8000元未遂,且被告人系初犯,已退赔赃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缓刑。
2008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