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银行并杀人
1998年8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高某在被告人龙某、雷某的牵线搭桥下从缅甸非法购买了2支手枪和160余发子弹,并利用购买的手枪单独或伙同朱某先后在长沙市开福区、东安县等多地持枪抢劫银行、金店作案7起,造成3人死亡,抢得现金及金器共计2173794元。
2005年11月10日,被告人朱某持枪在冷水滩区某信用社实施抢劫后,在逃跑过程中手枪走火误伤了自己的小腹。11月12日,被告人高某见朱某已经奄奄一息,遂用手枪将其当场打死。
犯数罪如何定罪处罚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且至人死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积极参与,与同案犯朱某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且开枪打死2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高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某、龙某、雷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龙某,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07年10月2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