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同乡稻谷销售款
2006年10月15日,被告人江西省遂川县双桥乡人肖华在遂川县横岭的路边等车,正巧同乡冯某开车售稻谷,便叫肖华搭车。冯某获稻谷销售款9800元后,载肖华返回双桥乡。车进双桥时,冯某下车察看倒车卸沙方位,肖华趁机盗走稻谷销售款,逃往广东。
盗窃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009年6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