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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43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湛江正局长杀害副局长

2007年1月3日,得知副局长陈某即将取代自己升任为正局长,心生怨恨的被告人原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某进入陈某的办公室,持扳手钳将正在工作的陈某头部、面部猛砸,并用裁纸刀将其双手腕血管割断。随后,被告人宣某驾车逃回家中,并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检察机关遂以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宣某公诉至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11日,湛江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宣某的辩护律师申请对被告宣某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延期审理。2007年11月5日,湛江市中级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具精神病鉴定报告,被告人宣某曾患轻度抑郁症,其在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宣某对此予以否认,并多次强调杀人与当时的精神状况有关。被告人宣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司法鉴定与事实不符,且抑郁症发病存在突发性,故需要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经合议,法院当庭驳回复检要求。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宣某将被害人陈某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考虑从轻处罚,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41万多元的民事索赔。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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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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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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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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