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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刺伤人大代表,故意杀人未遂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工程纠纷刺伤人大代表

2007年6月13日下午时许,因工程纠纷问题,心怀怨恨的被告人某公司负责人、千万富翁吴某得知汕尾市人大代表、女企业家翁某在城区工商局办事,遂持刀赶到工商局一楼等待翁某出现,后当翁某和汕尾市人大代表林某从二楼而下至一楼办证大厅时,被告人吴某冲上前拳打脚踢将翁某打倒,并持刀朝翁某头部刺去,林某见状遂伸出左臂挡住原告头部,小刀刺中林某左臂,鲜血直流。随后,被告人吴某逃逸。

经鉴定,吴某左肘关节上方前外有长约9厘米伤口,可见肱二头肌腱、肱桡肌,前臂外侧皮神经断裂,左肘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轻伤;翁某腹部等处受伤,属轻微伤。2007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

故意杀人未遂怎么处罚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将被告人吴某公诉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年12月7日,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当时翁、林两人掐住自己的脖子,无奈才还手,后用指甲刀乱刺并刺伤林某,自己只是正当防卫。同时表示,将全力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要求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则提出,吴某使用的不是“指甲刀”,而是小刀,并出示多名证人证言及照片,对所持刀具、有计划踩点守候、刺伤等,吴某均予承认。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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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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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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