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向洗脚店店主索要钱财
安徽省颍上县青年刘允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0个月,去年4月刑满释放。2008年2月7日,刘允红闯进“扬州良子足浴店”强行向店主王先生索要财物。王先生后将8000元交于刘允红等人。2009年2月10日,刘允红向王先生强行索要5000元,王先生忍无可忍报警。案件审理期间,刘允红的亲属帮助退赔了8000元。
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允红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共计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5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刘允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009年6月25日法院以刘允红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