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伙同他人滋事致人受伤
2011年10月19日15时,因崔女士与姜某有矛盾,20岁的杨某与姜某等三人强行将崔女士拉到一停车场内,体罚崔女士自己打耳光50下,并向其索要2000赔偿费。2011年10月24日16时许,因崔女士未准备钱财,被杨某等人又一次带到停车场内殴打,姜某持刀威胁造成崔女士皮肤划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1日15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刑侦支队当场抓获了携带刀具、气枪,准备再次作案的杨某等人。后公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杨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罪应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