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威胁他人交出钱财
2011年10月19日15时,刚满20岁的女子杨某、姜某等人强行将崔某带至某停车场,强迫崔某跪地自打50个耳光,后让崔某准备2000元以赔偿姜某损失。2011年10月24日16时,因崔某未交钱,杨某等再次将崔某带至停车场,殴打跪在地上的崔某,姜某还持刀威胁。静鉴定,崔某为轻微伤。2011年11月1日15时,杨某等人携带刀具、气激发枪支,欲再次向崔某索要2000元时,被当场抓获。
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