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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发生口角殴打警察,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6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就餐时发生口角殴打警察

2011年12月19日,邓某在江永县某酒店举办生日会时与正在此吃饭的某县公安局干警黄某等人发生口角,黄某表明身份后,邓某与其朋友仍对黄某进行嘲讽,随后众人在邓某的命令下开始对黄某及其朋友四人进行殴打,其中两人头部受伤,一人经鉴定属轻伤。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寻衅滋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鉴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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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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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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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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