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网站揭露父亲包二奶
2005年,因被告人王某2的父亲王某1曾帮助李某1(女)租房,引起了王某1夫妻间感情不和并离婚。作为女儿的王某2先后两次向中纪委举报父亲包二奶,后自办“反包二奶”网页,随后注册开办了“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通过网站向社会大众公布了自己向中纪委举报父亲的材料并揭露了父亲王某1包养李某一事。随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跟帖网民众多。
2006年8月14日,李某以被告人王某2犯侮辱罪、诽谤罪为由,向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犯侮辱罪怎么判刑
定陶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某2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自己的人格,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诽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2。被告人王某2辩称,自己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反映的是父母离婚前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定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2自办“反包二奶”网页,后通过注册开办了“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将自己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的材料在网上公布。在其撰写的文章中,使用了若干侮辱李某的语言。案结前,王某2未将相关文章在网站上删除。法院认为,王某2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使李某的名誉受到伤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王某2在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有诽谤李某的内容,但主要是对李某进行了侮辱,其诽谤李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此,李某指控王某2犯诽谤罪不成立。
2007年2月5日,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2管制两年,王某2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某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