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钱财抢夺男孩
200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城某处寻找犯罪目标,欲抢夺一男孩。当看见一女子骑车带一男孩时,被告人张某某用电警棍打击该女子,试图抢走其车内小孩。不料,该名女子的呼救声使得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如意算盘落空。为此,两名被告人于次日(13日)到山东省聊城市区恒昌商业街附近再次寻找下手目标。
当发现一老年人三轮车车斗内有一名男童时,被告人刘某某趁老人不注意快速抱走并将其交给被告人周某某、李某。被告人周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6000元钱,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500元。孩子成功得手后,被告人李某连夜将男童送往山东省青岛市。该案被称为山东省聊城市特大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四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幼儿,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均构成拐卖儿童罪。2007年6月27日,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4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