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医院发生伤害案
2006年4月16日,蔡某1与曾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都来到防城港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次日下午,被告人蔡某2与郑某到医院看望蔡某1时与曾某的亲属发生争吵,随即蔡某2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林某、程某等人携带刀具赶到医院对曾某的亲属实施报复,导致曾某的一位亲属被砍成重伤,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等人逃离现场。在明知张某等人负案在身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某、陈某仍为张某等人安排食宿,并提供资金和车辆供其出逃。检察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蔡某2、林某、张某、程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以窝藏罪将被告人苏某、陈某公诉至法院。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2、林某、张某、程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某2勇等人光天化日之下,在医院这样的公共场所,不问缘由,见人就砍,手段残忍,场面血腥,影响极其恶劣,应该从重处罚。
被告人蔡某2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苏某、陈某在明知张某等人在医院砍伤人后逃跑的情况下,为张等人安排食宿,并向张等人提供资金和车辆,帮助他们出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同样应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2、林某、张某、程某有期徒刑8年、7年、4年和2年半,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7585元;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