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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财诽谤县委书记,诽谤罪的处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谋财诽谤县委书记

被告人薛某、杨某(已判刑)、南某(已判刑)均为山西省稷山县三名科级干部。2006年3月,被告人薛某整理了一些关于县委主要领导的资料,由南某起草了一份质问县委书记的材料。4月8日,薛某交给南某100元钱让其将草稿打印后交给杨某,杨某与次日将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人大、政协及部分局、办、乡镇负责人。

据悉,该材料第三部分捏造事实,诽谤稷山县县委书记李某。因此事件发生在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导致该材料的内容在稷山县“两会”期间得以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诽谤罪的处罚标准

检察机关遂以诽谤罪将被告人薛某、杨某、南某公诉至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薛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薛某等三人共同撰写的材料提到的关于县委书记李某的生活作风问题不足2%,其他问题经调查基本属实,并非诽谤。2007年5月17日,稷山县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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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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