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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雇凶杀妻,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感情不和雇凶杀妻

被告人原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宇航棉织厂厂长郭某,因与其妻张某感情不和便产生杀妻之念。2006年1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持铁锤进入郭某及张某住宅,用铁锤将张某杀死,后取走柜子里的70000元佣金,制造了抢劫现场后逃离。

事后,被告人郭某报案称发生了抢劫案,自己的妻子张某被杀。2006年1月6日,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将被告人郭某和李某抓获归案。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检察机关遂以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郭某和李某公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目无国家法律,因与妻感情不和竟雇凶杀人,被告人李某为图钱财,而受雇于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因此,漯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和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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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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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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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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