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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分局副局长伤人,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银监分局副局长伤人

因被告人原山西省运城银监分局原副局长张某1与监管三科科长张某2在工作中有矛盾,后张某1将此事告知情人邱某1(女)。随后,被告人邱某1授意弟弟邱某2纠集被告人柳某、郭某和周某等人伺机教训张某2。

2006年2月8日早7时许,被告人柳某、郭某等人将准备上班的张某2和办公室主任贾某砍伤。经鉴定,张、贾伤势均系七级伤残。2006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1等5人被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张某1、邱某1、柳某、郭某和周某公诉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盐湖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1年半;判处被告人邱某1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1年半;判处被告人郭某、周某各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张某1等5人共同赔偿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医药费等共计277537元。

宣判后,张某2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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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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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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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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