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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少女遭强奸活埋,故意杀人与强奸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6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重庆少女遭强奸活埋

被告人勾某于1983年因抢劫罪被判刑15年,后于1992年减刑释放。2007年6月8日晚,被告人勾某将15岁的重庆市垫江县第九中学校女生李某骗至沙坪镇某煤矿的一废弃风眼井中,先后3次将李某强行奸污。事后,被告人勾某用绳子将李某捆绑起来,并用石头砸其头部,后用乱石将李某掩埋在洞内。

2007年6月15日,被告人勾某带领公安机关指认现场时发现李某还奇迹般活着,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2007年7月18日,被告人勾某被批准逮捕。

故意杀人与强奸怎么处罚

2007年9月5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勾某公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28日,重庆三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李某的代理律师向被告人勾某提出496183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被告人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受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并称对不起受害者及其家属。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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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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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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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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