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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团伙勒索他人百万现金,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昆明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绑架团伙勒索他人百万现金

2006年9月初,被告人覃某1和被告人覃某2欲实施绑架勒索财物。随后两人将被绑架目标锁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卫生局局长杨某正在读高中的儿子杨小某身上。为使得绑架顺利完成,被告人覃某1物色了被告人覃某3和韦某某加入绑架团伙,共同作案。被告人覃某1、覃某3,韦某某事先分工,于2006年12月20、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卫生局附近的爱民路路口劫持受害人杨小某,未果。

次日,被告人覃某1等三人再次蹲守在爱民路路口,待受害人杨小某经过时,强行将其抱上车并火速离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卫生局附近驱车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同时,被告人覃某1、覃某2共同商议勒索受害人杨某600万元赎金,然后多次打电话给杨某,还将受害人杨小某的衣物悬挂在卫生局附近的树上以示威胁。在被告人覃某1、覃某3等准备让受害人杨小某与父亲通话的途中被公安抓获。当晚,被告人覃某2也被抓获。该案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池河市勒索600万元的特大绑架案。

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1、覃某2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1提起犯意、纠集同伙、指认目标,并直接实施绑架行为,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覃某2参与犯意共谋、提供被害人信息等,是主犯。被告人覃某3、韦某某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绑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覃某1等四人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1、韦某某系累犯,应当以重处罚。

2007年9月17日,法院以犯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覃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覃某2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覃某3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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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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