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期间盗窃并收赃
2005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张某伙同李某等十余人在北京贝乐尔汽车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万都(北京)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一期、四期及北京摩比斯变速器有限公司,盗窃伊兰特轿车及索纳塔轿车刹车片、ABS传感器、转向机、现代轿车变速器等物品,共作案35起,盗窃赃物总价值499358.28元,其中,张某在2006年9月被宣告缓刑以前参与作案11起,盗窃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在疯狂盗窃的同时,张某还积极收购他人所得的赃物。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张某在明知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共收购了943套伊兰特刹车片,经鉴定赃物总价值人民币67081.36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张某在明知他人所售刹车片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事处罚。且张某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故判决撤销张某的缓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撤销了对张某的缓刑判决,并对其所犯盗窃罪实施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