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钱财多次行窃
2007年3月,被告人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于2008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10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某、周某及荣某、丁某(在逃)在黎某的邀请下盗窃两辆摩托车,后销赃后获款共500元。
2月1日,被告人黎某、张某、罗某先后三次行窃盗得两辆摩托车。据悉,其中一次盗窃时被发现,张某持匕首拒捕并将前来抓他的谭某刺成轻伤。2010年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罗某、周某等人先后两次将某宾馆的电脑拆分后盗走,后重新组装将电脑出售获利。2月20日,刘某几人再次在宾馆偷盗电脑显示器时被当场抓获。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抢劫罪将被告人黎某、张某、罗某、周某、刘某公诉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醴陵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张某、罗某、周某、刘某的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在参与的五次盗窃犯罪中,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刘某、罗某、周某在醴陵市通程宾馆盗窃中,各自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被告人张某犯盗窃、抢劫两罪,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010年7月9日,醴陵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周某、刘某有期徒刑和罚金不等;对以上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