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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拘留,有哪些特征,有没有法定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有哪些特征?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特征主要有:

(一)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二)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即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

(三)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四)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五)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二、刑事拘留有没有法定期限?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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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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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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