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刘某于1987年9月29日、1992年2月26日、1997年6月16日先后三次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刘某又起歹意,谎称要购买小摊贩李某(女)的铜质“古玩”便将李某与中午时分骗入自己家中后实施了抢劫,抢得总共价值1440元的三星手机、挎包及铜观音坐像等物。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刘某用铁斧砸击李某头部致使李某死亡,随后将李某肢解并抛尸。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以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杀害,并肢解抛尸掩盖其罪行,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010年9月17日,一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