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团伙遥控增重设备销售粮食骗钱财
2009年12月1日、2日晚,刘某某、池某某纠集其他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北村粮站、陈仓区天王粮油管理站桥南粮库地磅偷偷安装了电子遥控增重设备。后以每公斤2.04元至2.08元不等的价格在岐山县、扶风县的3家个体粮食收购点收购小麦,然后将收购的小麦卖给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北村粮站、陈仓区天王粮油管理站桥南粮库,利用遥控增重设备,给小麦进行“增重”,诈骗金额共计6.6万余元。
刘某某、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怎么处罚
2010年9月10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池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