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思悔改劳动教养释放后又盗窃
被告人马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010年6月12日释放。6月22日,被告人马某盗得曾某家的一头水牛,价值4896元,之后用符某的轻型普通货车运输,符某因怀疑该水牛是马某盗窃来的,以小货车上不了坡为由,叫马某将水牛卸下,于是马某将水牛丢在路边。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盗水牛已由被害人找回,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了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解除劳动教养后的第十天又继续实施盗窃犯罪,说明被告人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对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2010年9月25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