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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冒女声电话诈骗男青年,累犯应当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假冒女声电话诈骗男青年

30岁的郭某(男)曾因盗窃和诈骗被判刑。虽然是男生,却能发出独特的女生嗓音,也因此使郭某萌生了假冒女生诈骗急于寻找女朋友的男青年的主意。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郭某多次以女生的名义,用女生的声音与被害人王某、康某、董某等人通过电话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做被害人女朋友为由,先后多次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万余元及手机一部,骗取康某3000余元,董某2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女声、使用虚假的身份与他人电话聊天,骗取他人信任,并以看病、借款为由,诈骗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累犯应当如何处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的非法所得,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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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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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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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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