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理因订立合同失误携款潜逃
大学毕业生被告人唐某某毕业后,在北京顺义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一家店的经理。2010年6月份,在未准确核实店内展示的一套房屋信息的前提下,唐某某便与欲购买这套房子的买房人曾女士订了合同,承诺带曾女士看房,并收取了曾女士2万元定金。怎料,房子早已被他人买走。因自己订立合同失误,按公司规定唐某某需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唐某某为逃避责任,遂携带客户交纳的两万元钱款潜逃,并编造谎言欺瞒公司,后落网。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其缓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