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如何处罚
2007年7月初,被告人王家栋驾驶摩托车欲到被告人王国东家里玩耍途经被害人王国贤家门口时,因车速过快而差点撞着王国贤的父亲王家强而与王国贤的儿子争吵并结下怨仇。
2007年7月3日被告人王国东持刀将王国贤砍为轻伤。2007年9月的被告人王国东持刀在村边伺机作案。当王国贤搭乘同村村民王家泉的摩托车经过时,被告人王国东持刀追砍,但因车速太快,追砍未果。
2007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家栋、王国东用黑布蒙面,将王国贤砍伤二十多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国贤是被人用锐器砍伤多处导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家强之伤已构成轻伤。
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国东、王家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王国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国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家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国东、王家栋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